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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到位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具体如下:
新设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以后,发起设立、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实缴全部股款;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必须全额缴足,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存量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过渡期内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特殊情况
- 特殊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 异常情况:对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或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要求其调整出资期限等。
信息公示
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