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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包括在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使用。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形式。
(1)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以及相关印制合同、发票上等。
(2)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据、收款凭证、进出口报关单据上等。
(3)使用在国家机关、检测鉴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4)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用于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等。
(5)使用在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服务购买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上等。
(6)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方法
一、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超范围使用,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30类,就只能使用在30类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商,不能使用在其他类目上。
二、不擅自修改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在使用时的标样要和注册证上的一样。如果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提出新的注册申请。
三、及时更正注册信息
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因为经营的需要而使自己的名字和地址发生了变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变更申请,及时将商标注册证上原有的注册信息变更过来。
名字如果不及时变更,可能会因商标使用主体不一致而影响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地址如果不及时变更,商标局文件的邮寄会邮寄到注册证上的原地址,有可能会因为收不到商标局的通知信件,从而延误对于某些案件的处理。
四、有效期满后及时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为十年。
五、正确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六、商标许可备案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备案,以免今后出现与商标许可有关的纠纷时,法律会站在无过错方,会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诉求。
七、及时使用并保存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之后应当及时使用商标,并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比如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商标使用,产品外包装上的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