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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办理方式和办结时间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办结时间3-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4.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文件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7.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相关说明文件和使用证明
10. 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相关协议和资质证明文件。
受理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 申请人应当满足《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