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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问题二、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问题三、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问题四、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五、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问题六、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检测能力?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问题七、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问题八、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安全玩具”证明商标被驳回了,请问为什么被驳回?
答:设置证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符合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内的有关规定。因此,证明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特征。
“安全玩具”用作证明商标仅仅表示“玩具”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问题九、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问题十、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体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人,现在扩大产业链,想将其在餐饮类别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其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要求,把地理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易造成商品来源和品质的误认。
问题十一、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问题十二、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问题十三、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使用该集体/证明商标?
答: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是代表集体组织进行注册。因此,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问题十四、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证明商标,现在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了变化,该怎么办?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出变更,对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问题十五、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答: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